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在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时,列举了9项。对比旧《个人所得税》,就会发现“其他所得”这一项消失不见了,这一变化引起了财税界朋友们的思考。
“其他所得”麾下的10兄弟,哪儿去了?是从此退隐江湖还是被其他项给纳入麾下?近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接下来,大家一起看看“其他所得”的华丽转身吧。
一、担保收入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受赠收入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第四条: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礼品收入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包括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养老金收入
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8] 22号)的规定。
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废止政策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补贴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险户的利息。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