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更划算?
 2019年11月20日 21243  税务报到

甲公司是一家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适用税率为25%。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201911月甲公司董事会拟打算以本公司持有的一栋办公楼出资与居民企业A公司(非关联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乙公司。投资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为50%。该办公楼计税基础为5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然而,该项投资会涉及资产所有权属的变化,形成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甲公司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一次缴纳税款(1000-500*25%=125万元。

那么,甲公司在资金流紧张的情况下,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更划算呢?接下来,小编就与您聊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因此,甲公司以办公楼出资参与设立新的居民企业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享受什么优惠?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何时确认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四、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1000-500=500万元。

因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甲公司打算将本次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500万元按5年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每年需要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5=100万元,而不必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500万元一次性确认当年应纳税所得税。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1)投资方计税基础: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以甲公司为例,甲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乙公司的各年度股权计税基础如下表所述:

2)被投资方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即乙公司的计税基础应以1000万元为计税基础。

六、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怎么办?

1)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2)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在线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
400-888-7789
青岛运营热线
186-1232-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