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局关于再次督促已登记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的通告
 2017年11月06日 40206  工商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文件精神,持续加快推进我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为“多证合一”改革打下坚实基础,现就我省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2015年8月,工商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15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2015年底前,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河南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于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办理流程

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四、其它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责任

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督促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在线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
400-888-7789
青岛运营热线
186-1232-7789